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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与株洲市荷塘区博尔思特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株洲市荷塘区博尔思特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九洲布市场C区209-210。法定代表人瞿洪强,该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博尔思特服装厂,住所地湖南省荷塘区合泰街裕丰广场四区14栋7楼。法定代表人钟道先,该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博尔思特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博尔思特服装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强盛辅料行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宁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