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玉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玉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797号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4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70446437。法定代表人:汤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妤希,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英,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计4727元,由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