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执行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衍松,男。被执行人:郭衍忠,男。被执行人:郭衍科,男。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衍科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衍科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