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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执行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衍松,男。被执行人:郭衍忠,男。被执行人:郭衍科,男。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衍松、郭衍忠、郭衍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衍科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衍科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