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锐源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锐源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938-1号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艾琳,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聂子力,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无锡锐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罗飞龙,董事长。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锐源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代理审判员 喻 婷陪 审 员 彭久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