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小辉与张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辉,张凤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959号原告:赵小辉,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凤和,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赵小辉诉被告张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张凤和,原告要求对被告诉讼,但未能提供准确的地址及联系人,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法院退回原告137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振宇审 判 员 王 侠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