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华,韩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国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涂有根,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济宇,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华与被执行人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济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841号房地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济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841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海审判员 徐海英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