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家富、倪政兰与施家森、林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富,倪政兰,施家森,林勇,叶敏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施家富,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玲,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原告女儿。原告:倪政兰,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住福清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家森,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施家富的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旺,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被告施家森的兄弟。被告:林勇,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敏琴,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富、倪政兰与被告施家森、林勇、叶敏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家富、倪政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施家富、倪政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家富、倪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施家富、倪政兰负担。审判长 吴叔凯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