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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家富、倪政兰与施家森、林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富,倪政兰,施家森,林勇,叶敏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施家富,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玲,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原告女儿。原告:倪政兰,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住福清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家森,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施家富的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旺,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被告施家森的兄弟。被告:林勇,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敏琴,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富、倪政兰与被告施家森、林勇、叶敏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家富、倪政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施家富、倪政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家富、倪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施家富、倪政兰负担。审判长  吴叔凯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