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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江林与邹军、邹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林,邹军,邹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1139号原告杨江林,农民。被告邹军,农民。被告邹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林诉被告邹军、邹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处理好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处理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2元,减半收取136.36元,由原告杨江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祖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