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常海、张桂娥与被李海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常海,张桂娥,李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高常海,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张桂娥,女,汉族,1950年2月6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李海侠,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高常海、张桂娥与被执行人李海侠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88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常海、张桂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海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常海、张桂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李海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常海、张桂娥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