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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雅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雅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王雅昭(曾用名王美珍),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王雅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雅昭称,其丈夫谢国寿原系宁德市建筑总公司职工。2011年2月,谢国寿春节过后前往深圳女儿谢小燕、女婿陈言川家做客,同年8月1日在深圳走失。家人及亲戚朋友到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于8月2日下午2点到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08021446),公安部门十分重视,积极寻找,至今已达四年之久,仍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特申请宣告谢国寿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国寿,男,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门路××号,系申请人王雅昭的丈夫。谢国寿于2011年8月1日在深圳走失,家人及亲戚朋友到处寻找无果,其女婿陈言川于8月2日到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08021446),但至今仍无音信。申请人王雅昭申请宣告谢国寿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在《闽东日报》发出寻找谢国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国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谢国寿于2011年8月1日在深圳走失,申请人王雅昭及亲戚朋友四处寻找毫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雅昭申请宣告谢国寿死亡,并附有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报警回执及谢国寿所在社区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现已届满,谢国寿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国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