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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金芬与施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芬,施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313号原告:章金芬,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施新芳,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芬与被告施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章金芬负担。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