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90号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9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丽,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818号4幢2楼。法定代表人: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浙XX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 涛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