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佳祺与乔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祺,乔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303民初第1196号原告徐佳祺,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代理人边高义,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伟,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佳祺诉被告乔伟健康权纠纷一案,同日依法向原告徐佳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8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徐佳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合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徐佳祺负担。审判长陈波审判员翟鹏俊人民陪审员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