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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玉美与沈存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美,沈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8号之三申请人:李玉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沈存福,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冻结被申请人沈存福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院实际冻结沈存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79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