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景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法定代理人寇某某。被执行人景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某甲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景某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景某甲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