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美林与卢新明、何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林,卢新明,何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741号原告:陈美林。被告:卢新明。被告:何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林与被告卢新明、何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美林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