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美林与卢新明、何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林,卢新明,何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741号原告:陈美林。被告:卢新明。被告:何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林与被告卢新明、何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美林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