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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洪勇、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勇,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800号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法定代表人:李开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臧传付,东海县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勇,农民。被告:高斌,农民。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与被告张洪勇、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李埝分社负担。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