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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爱兰与李如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兰,李如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599号之一申请人:徐爱兰,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红丰路555号商住楼16幢21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5********。被申请人:李如贵,男,1965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原告徐爱兰诉被告李如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如贵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肖珊珊名下的皖P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徐爱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如贵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肖珊珊名下的皖P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