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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美远与岳雄军、黄恩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雄军,伍美远,黄恩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雄军,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美远,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恩科,男,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岳雄军因与被上诉人伍美远、黄恩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岳雄军以与伍美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岳雄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雄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8元,由上诉人岳军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禤婕蓉梁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