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玲萍、胡涛与刘建文、冯桂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萍,胡涛,刘建文,冯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萍,现住江西省萍乡市。申请执行人胡涛,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建文,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冯桂香,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张玲萍、胡涛与被执行人刘建文、冯桂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金145000元、违约金14500,案件受理费34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