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等与张学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72-1#办公楼。负责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无被执行银行车辆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赵广增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