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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查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静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男式摩托车,行驶至S215线新田县新圩镇杏干村路段时,与行人黄某相撞,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何某某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次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新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该项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采取血样照片,《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