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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淮安圣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杨继胜、周立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圣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圣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继胜。被执行人周立美。被执行人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继胜,该××总经理。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安圣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54万元及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362元,由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中院拍卖,无剩余残值,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继胜、周立美、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