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鄂五峰民初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五峰民初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