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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鄂五峰民初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五峰民初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