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1593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缺席)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孩子出生后感情尚可,可被告于2014年初就经常不回家。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不合。原告曾于2015年4月14日以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原告又于2016年1月2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另,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一份其于2016年9月8日的报警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原告李某称被告于2014年8月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原告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显示其于2016年9月8日报警,称被告离家联系不上。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充分考虑婚生子及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晨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