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运芽、郴州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佩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运芽,郴州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佩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民初214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运芽,男。被告:郴州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开发五岭大道东侧怡松园小区C-26号。法定代表人:樊中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万华路。法定代表人:黄佩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佩康,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李运芽、郴州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黄佩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运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61387.5元和逾期加付利息13632.5元,合计11075020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到2016年2月23日,加付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3日),后续利息、加付利息另行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李运芽承担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1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郴州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郴州市郴江镇七里洞村廖家组頣松荣园的K-P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处置该房产所有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被告黄佩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4日,被告李运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00元。2013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2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9.7375‰,按季结息。被告郴州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郴江镇七里洞村廖家组頣松荣园的K-P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黄佩康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2月1日,原告依约将借款发放给了被告李运芽。借款后,被告李运芽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运芽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2015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截止2016年2月23日,被告李运芽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61387.5元,合计11061387.5元。被告李运芽逾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李运芽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20%的利息(13632.5元),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李运芽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运芽未作答辩。被告郴州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黄佩康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李运芽、黄佩康身份证;3、凯利公司、开元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贷款申请书;5、《最高额借款合同》;6、借款借据、放款及转账凭证;7、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最高额抵押合同;8、房他证;9、还款承诺书。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庭审核查,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运芽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千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2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9.7375‰,按季付息。被告凯利公司、开元公司用位于郴州市郴江镇七里洞村廖家组頣松荣园的K-P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黄佩康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2月1日,原告依合同将借款1千元发放给了被告李运芽。之后,被告李运芽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到2016年3月23日止,被告李运芽欠原告信用联社本金1千万元,利息1061387.50元,合计11061387.5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运芽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20%的利息即13632.50元。被告所欠款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运芽一直未付,后来却无法联系了。原告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李运芽支付了借款,被告李运芽应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运芽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及逾期加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凯利公司、开元公司,应为被告李运芽民事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因被告黄佩康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亦对被告李运芽借款行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因无代理费支付凭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李运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加息,及被告凯利公司、开元公司、黄佩康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运芽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61387.50元和逾期利息13632.50元,合计11075020元,(利息计算期间:2015年5月26日到2016年2月23日,逾期利息计算期间: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3日,后续利息、逾期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郴州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郴州市郴江镇七里洞村廖家组頣松荣园的K-P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处置该房产所有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黄佩康对上述被告李运芽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志生人民陪审员 刘智成人民陪审员 朱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