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立宏与李秀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宏,李秀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263号原告:丁立宏。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云。原告丁立宏与被告李秀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公告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公告费300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300元。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