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与中山市东凤镇四环五金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中山市东凤镇四环五金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993号原告: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表人:张涌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倩、魏芸,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四环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代表人:李敏强。原告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四环五金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顺德区容桂和晟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嘉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