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秀珍与李超、郭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珍,李超,郭方方,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53号原告白秀珍,女,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超,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郭方方,女,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被告赵兵,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珍诉李超、郭方方、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珍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秀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白秀珍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