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秀珍与李超、郭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珍,李超,郭方方,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53号原告白秀珍,女,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超,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郭方方,女,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被告赵兵,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珍诉李超、郭方方、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珍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秀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白秀珍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