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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杨与孙广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孙广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188号申请人:李杨,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广朋,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李杨与被申请人孙广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杨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广朋到期应得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16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李杨以3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广朋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16000元;冻结时间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李杨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