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智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46号移送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