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叶梅与方学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方学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423号原告:叶梅,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冯海龙,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长贵,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学升,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负责人:肖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叶梅诉被告方学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梅的委托代理人曹长贵、被告方学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方学升、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774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营养费240元(30元/天×8天)、护理费913.60元(114.20元/天×8天)、误工费3237.60元(85.20元/天×30天)、交通费200元,共计12574.4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18时,方学升驾驶车牌号为皖F×××××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潜山县源潭镇永济村村民委员会旁边处时与叶梅骑的电动车碰撞,发生致叶梅受伤的交通事故。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学升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皖F×××××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方学升辩称,对事故事实和叶梅的所有证据都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叶梅的损失应由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方学升给叶梅垫付了5400元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18时,方学升驾驶车牌号为皖F×××××号摩托车行驶至209省道潜山县源潭镇永济村村部旁边时,与叶梅驾驶的电动车碰撞,发生致叶梅受伤的交通事故。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学升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梅无责任。叶梅受伤后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在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颅脑外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皖F×××××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方学升给叶梅垫付了5400元费用。叶梅本起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如下:一、叶梅主张的医疗费7743.22元,有相应的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定叶梅的医疗费为7743.22元;二、叶梅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叶梅住院治疗8天,本院认定叶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8天计240元;三、叶梅主张的营养费240元(30元/天×8天),叶梅住院治疗8天,出院医嘱合理营养,本院认定叶梅的营养费为30元/天×8天计240元;四、叶梅主张的护理费913.60元(114.20元/天×8天),叶梅住院治疗8天,参照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114.22元/天的收入标准,本院认定叶梅的护理费为114.20元/天×8天计913.60元;五、叶梅主张的误工费3237.60元(85.20元/天×30天),叶梅住院治疗8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本院认定叶梅的误工期为38天,叶梅系农民,参照安徽省农业居民在岗职工平均85.16元的收入标准,本院认定叶梅的误工费为85.16元/天×38天计3236.08元;六、叶梅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根据叶梅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00元;上述叶梅的交通事故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2472.9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皖F×××××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方学升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叶梅无责任,叶梅本起交通事故的12472.90元损失未超出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应全部由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方学升给叶梅垫付的5400元费用,由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在赔偿叶梅的12472.90元中迳付方学升。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是叶梅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按《国务院》规定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梅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2472.90元,其中的5400元由其迳付给被告方学升,余额7072.90元由其支付原告叶梅,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叶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加医疗机构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