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桂英郑莲花与被执行人大连国礼精神残疾人治疗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英,郑莲花,孙树森,大连国礼精神残疾人治疗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崔桂英,女,1961年4月1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郑莲花,女,1940月4月28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孙树森,男,1937年2月8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国礼精神残疾人治疗中心,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法定代表人张逊,系院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