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兰英、胡贤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兰英,胡贤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特7号申请人陈兰英,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石城县。申请人胡贤柏,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兰英、胡贤柏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14日,石城县小松镇下街路申请人胡贤柏家民房起火蔓延,导致邻居即申请人陈兰英民房及房内物品被烧毁,该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在石城县小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以下协议:“一、乙方(胡贤柏)一次性赔偿甲方(陈兰英)损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双方其余损失双方自负;二、付款方式:乙方2017年1月30日前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注:已于协议签订后当即支付了3000元);2017年6月30日付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三、甲乙双方同意对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兰英、胡贤柏于2016年9月30日在石城县小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