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邓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邓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52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邓蓓蓓,女,1984年6月1日生,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邓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