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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冯学彬、冯明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冯学彬,冯明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张立胜,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学彬,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明霞,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胜诉被告冯学彬、冯明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胜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立胜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