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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武、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陈光武,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566号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晓广,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光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中,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武、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已因该案诉请主体实际为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光武、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光武、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