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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恢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别玉辉与隋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玉辉,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恢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别玉辉。被执行人隋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隋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景苑小区12号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别玉辉要求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隋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景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楼房x××套(房权证号:x××)及车库一个作价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别玉辉,抵偿被执行人隋艳所欠申请执行人别玉辉的部分债务,该房屋及车库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别玉辉时起转移,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别玉辉交到法院。二、申请执行人别玉辉可执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