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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升修与章圣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升修,章圣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203号原告:何升修,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圣核,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升修诉被告章圣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升修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章圣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4幢1单元102室房屋(保全金额以1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登记在倪春梅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联建公寓5幢19号车库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章圣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4幢1单元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字第××号,地号:1-2012-02-1634,保全金额以10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倪春梅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联建公寓5幢19号车库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90707,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0)第02-2108号)。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殷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