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段兴华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兴华,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兴华,男,住石泉县。被执行人王玉军,男,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兴华与被执行人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玉军于2016年10月8日给付段兴华4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