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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力兴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力兴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055号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英平,行政经理。被告武汉力兴礼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力兴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康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