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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礼风与马锐、魏自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风,马锐,魏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黄礼风。被执行人马锐。被执行人魏自霞。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锐、魏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锐、魏自霞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99-1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黄礼风与马锐、魏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锐、魏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马锐、魏自霞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街2号4幢1-9-1(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1639)和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7幢1-16-6(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及第30170311号)两套房产。期限三年。附: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承办人:李润青电话:84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