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荣辉与被告陈栋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辉,陈栋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290号原告:许荣辉,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顺庆,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栋梁,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许荣辉与被告陈栋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荣辉的委托代理人陈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荣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栋梁向许荣辉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8075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陈栋梁因经营需要向许荣辉购买布匹,2015年6月1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陈栋梁尚欠许荣辉布款80756元,并由陈栋梁出具欠条一份交许荣辉收执。欠条出具后,经许荣辉多次催讨,陈栋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陈栋梁未作答辩。许荣辉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陈栋梁结欠许荣辉货款80756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陈栋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许荣辉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许荣辉提供的欠条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可证明陈栋梁结欠许荣辉货款8075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陈栋梁因生产之需向许荣辉购买布匹,2015年6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陈栋梁结欠许荣辉货款80756元,陈栋梁出具欠条一份交许荣辉收执。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结算后陈栋梁经讨拒付,许荣辉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许荣辉与陈栋梁达成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许荣辉主张陈栋梁拖欠其货款,并提供由陈栋梁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陈栋梁未偿还货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许荣辉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许荣辉可以随时要求陈栋梁履行还款义务,许荣辉请求以起诉之日(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陈栋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栋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许荣辉货款80756元,并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9.5元,由陈栋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东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