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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073号原告:娄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娄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以“双方自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