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翁其榕与高庆芳、高庆娟、翁丽娟、翁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其榕,高庆芳,高庆娟,翁丽娟,翁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其榕,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芳,女,1974年1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原审被告:高庆娟,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江。原审被告:翁丽娟,女,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被告:翁丽明,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翁其榕因与被上诉人高庆芳、原审被告高庆娟、翁丽娟、翁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其榕上诉称,被上诉人高庆芳系香港居民,且讼争金额高达300万元,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上诉人翁其榕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高庆芳、原审被告高庆娟、翁丽娟、翁丽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高庆芳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争议标的为400余万元,不属于争议标的额较大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翁其榕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原审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翁其榕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