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云秀与被告郭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秀,郭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807号原告:黄云秀。被告:郭节英。原告黄云秀与被告郭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云秀于2016年10月8日以找不到被告郭节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云秀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