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武汉英特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贤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英特机械有限公司,陈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510号时尚欧洲1-604室。法定代表人朱国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贤云,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贤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贤云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特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5000元及违约金(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75000元货款清偿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执行费13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贤云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贤云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04078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共计266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