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3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汾欣洁源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汾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汾欣洁源煤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临汾欣洁源煤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前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临汾欣洁源煤化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临汾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