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温永刚、连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温永刚,连丽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负责人王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军,男,该行资保部职员。被告温永刚,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连丽青,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温永刚、被告连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6.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