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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温永刚、连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温永刚,连丽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负责人王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军,男,该行资保部职员。被告温永刚,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连丽青,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温永刚、被告连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6.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