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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吉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吉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吉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查杰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秋兰,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福建吉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魏伦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吉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凤明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雪PAGE 更多数据: